(2017)陕0104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强诉被告陕西紫苹果工程有限公司、王魏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强,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魏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530号原告:吴文强,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茜,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王胜鹏,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战龙,该公司法务。被告:王魏延,男,1990年3月13日出身,汉族,住址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强与被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魏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文强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原告吴文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晏逢昌审判员 王永桓审判员 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尹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