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葛平伟与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刘大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平伟,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刘大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378号原告:葛平伟,男,199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以南咖啡小镇第**幢**号房。经营者:刘大明,总经理。被告:刘大明,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葛平伟诉被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刘大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葛平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平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平伟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松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