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凌春勇与林端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春勇,林端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635号原告:凌春勇,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林端灿,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凌春勇与被告林端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凌春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凌春勇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林端灿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春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凌春勇负担。审判员 林 自 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婷(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