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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展库与陈雄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库,陈雄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507号原告:张展库,男,1965年生。被告:陈雄志,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展库诉被告陈雄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展库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展库撤回对被告陈雄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全额返还原告张展库。审 判 长  全 颖审 判 员  胡彩霞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初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