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展库与陈雄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库,陈雄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507号原告:张展库,男,1965年生。被告:陈雄志,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展库诉被告陈雄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展库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展库撤回对被告陈雄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全额返还原告张展库。审 判 长 全 颖审 判 员 胡彩霞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初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