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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宏祥与倪冬君、沈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祥,倪冬君,沈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341号原告:王宏祥,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水兴,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冬君,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丽芳,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祥诉被告倪冬君、沈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宏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冬君、沈丽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祥撤回对被告倪冬君、沈丽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宏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