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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卢军申请执行大理春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军,大理春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442号申请人:卢军,男,汉族,住大理市下关镇西窑村***号。被执行人:大理春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卢军与大理春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纠纷一案,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案字(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大理春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卢军支付工资4954.92元,2、驳回申请人卢军要求被申请人大理春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3、驳回申请人卢军要求被申请人大理春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足额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将案款4954.92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案字(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