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易小会与夏宣闯、周晓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会,夏宣闯,周晓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752号原告:易小会,女,汉族,1966年6月27日生,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陆禹、赵光生,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宣闯,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周晓彤,女,汉族,1989年9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67808247。负责人:吴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红勤,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小会诉被告夏宣闯、周晓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易小会负担。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桂岁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