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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169号原告: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热水畜牧农场热水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白音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南9公里。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辽宁中山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铠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