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内江市江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江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120号原告:内江市江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59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曾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罗飞,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江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江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江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