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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刑更3号罪犯陈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住邵武市。2017年5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7)闽078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邵武市司法局执行机关于2017年6月2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邵武市司法局书面建议称:陈某本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即2017年5月26日前)到邵武市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却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邵武市司法局及水北司法所报到,办理的定位手机迟迟未开通定位功能,未向所辖司法所报告行踪,且多次拨打其定位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脱离监管近一个月。期间,司法所组织多方查找,村干、家属及监护人均无法联系上陈某。其父亲黄某某亦表示已无力监管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陈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未按时到邵武市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之后,又未按要求办理的手机定位功能,未向所辖司法所报告行踪,手机定位均处于关机状态,脱离监管近一个月。期间,司法所组织多方查找,村干、家属及监护人均无法联系上陈某。其父亲黄某某亦表示已无力监管陈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司法人员与陈某的微信记录,司法所人员走访笔录、违法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水北司法所矫正人员书面警告会议记录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情节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闽078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扣除原被羁押的2日,实际刑期至2018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跃人民陪审员  吴进建人民陪审员  王秀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江宝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