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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崔万增与杨浩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万增,杨浩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441号原告崔万增,男,汉族,1934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浩杰,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思达数码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358051(1-1)。负责人王增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合顺,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崔万增诉被告杨浩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万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万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万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万增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姬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