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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1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中民与被执行人陈保国、薛雪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民,陈保国,薛雪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民,女,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保国,男,汉族,1958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薛雪焕,女,汉族,1959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中民与陈保国、薛雪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保国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保国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明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柴朝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