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开春与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开春,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5454号原告:陶开春,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仲,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陶开春与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开春于2017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5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08年5月23日、2008年11月5日分别立据向原告借款800000元、1250000元,共计借款2050000元,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该款被告至今未返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陶开春借款205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