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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文武诉张丽娟、王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张丽娟,王俊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982号原告:陈文武,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红岗区。被告:张丽娟,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红岗区。被告:王俊强,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红岗区。原告陈文武与被告张丽娟、王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文武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久明负担。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