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文武诉张丽娟、王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张丽娟,王俊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982号原告:陈文武,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红岗区。被告:张丽娟,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红岗区。被告:王俊强,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红岗区。原告陈文武与被告张丽娟、王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文武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久明负担。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