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寇中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寇中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508号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魏都区仓库路南段祥泰家园。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栓,女,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寇中立,男,现年50岁,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寇中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