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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崔小梅与丁进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梅,丁进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496号原告:崔小梅,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丁进琮,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梅诉被告丁进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小梅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小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