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崔小梅与丁进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梅,丁进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496号原告:崔小梅,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丁进琮,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梅诉被告丁进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小梅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小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