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振怀、王翠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振怀,王翠美,王娜,周学锋,周智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振怀,男,汉族,住获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美,女,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娜,女,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锋,男,汉族,住获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智力,男,汉族,住获嘉县。上诉人郭振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振怀,被上诉人王翠美、王娜到庭,被上诉人周学锋、周智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18日,经被告郭振怀介绍,被告周学锋、周智力父子借原告王翠美、王娜现金5万元,约定利率2分,期限一个月,由被告郭振怀担保。当天被告周学锋、周智力出具有借款凭证、利息凭证。被告郭振怀在借款凭证、利息凭证上均签有“担保人郭振怀”。借款逾期后,经原告王翠美、王娜多次催要,被告郭振怀还款5000元利息,被告周学锋的堂弟周学克代替被告周学锋还了3000元利息。2016年1月18日之前利息已经付清。余款经原告王翠美、王娜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王翠美、王娜起诉至原审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周学锋、周智力立即给付原告王翠美、王娜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利率2分从2016年1月18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郭振怀承担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周学锋、周智力欠原告王翠美、王娜现金5万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周学锋、周智力借款不还,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周学锋、周智力出具的借款利息凭证上约定了利率:5万元月息1000元,即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王翠美、王娜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未约定担保方式,被告郭振怀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郭振怀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振怀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学锋、周智力追偿。被告郭振怀庭审中陈述其是中间介绍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陈述不能对抗原告王翠美、王娜提交的书面证据借款凭证、利息凭证,故对被告郭振怀的抗辩不予认定。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周学锋、周智力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翠美、王娜支付借款5万元。二、被告周学锋、周智力应按借款本金5万元,按利率月息2分,从2016年1月18日起向原告王翠美、王娜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此利息随以上借款支付。三、被告郭振怀应对以上第一、二项条款所规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振怀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学锋、周智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周学锋、周智力承担。被告郭振怀对该诉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郭振怀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担保人为周学锋、周智力担保一个月,逾期后,周学锋归还利息后,又变换了借据。上诉人在新措据上只是证明人,王翠美、王娜与周学锋、周智力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上诉人只是证明人,不是担保人。请求查明事实,撤销原判第三项对上诉人郭振怀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被上诉人王翠美、王娜辩称:借款手续只有一次,不存在变换的情况。郭振怀在借据上担保人签字,经被上诉人多次催要此款,三人拒不还款。上诉人的陈述不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周学锋、周智力欠王翠美、王娜现金5万元,有周学锋、周智力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周学锋、周智力应当承担向王翠美、王娜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郭振怀在该借据上签有“担保人郭振怀”,应对本案所涉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郭振怀上诉称王翠美、王娜与周学锋、周智力之间重新变换了借据,郭振怀在该借据上仅是作为证明人,因王翠美、王娜对此予以否认,郭振怀未就其主张提供确凿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郭振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西审判员 刘强平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阎亚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