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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毛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毛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住所地西平县。负责人冯永献,该行行长。被告毛丹,女,1983年1页15日出生,行长,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被告毛丹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西平县xxxx小区2幢中单元502房一套(价值7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西平县xxxx小区2幢中单元502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