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祁守江与张冬有、冯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守江,张冬有,冯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367号申请人:祁守江,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生,住址:湖北省汉川市韩集乡。被申请人:张冬有,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人:冯小勇,男,汉族,1979年6月3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守江诉被告张冬有、冯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冬有、冯小勇名下价值307495元的财产,申请人祁守江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守江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冬有、冯小勇名下价值307495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57元(申请人祁守江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张冬有、冯小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