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6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斯奕诉被告陶智龙、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斯奕,陶智龙,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637号之二原告:王斯奕,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夏成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智龙,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第三人: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唐军。原告王斯奕诉被告陶智龙、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斯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斯奕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斯奕撤回对被告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彭 海书 记 员 陶悦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