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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志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33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志勇,男,1974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郑志勇当庭对起诉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院于同年6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祖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郑志勇醉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第一站休闲吧”附近出发,前往位于涵江区新涵街“凤凰百货”门口的自动取款机处取钱,欲下车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间,郑志勇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且企图逃跑,后被公安民警控制到案。经司法鉴定,从郑志勇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31.62mg/100ml。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志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志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郑志勇酒后驾驶车牌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第一站休闲吧”附近出发,途经新涵街“凤凰百货”门口自动取款机处路段时欲下车取钱,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其间,郑志勇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且企图逃跑,后被公安民警控制到案。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提取的郑志勇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331.62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指认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2017]毒检字第470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监控录像、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郑志勇通过其家属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候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志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在第一次庭审中翻供其部分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珊人民陪审员  翁志红人民陪审员  柯建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庄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