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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毛连跃、曹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连跃,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毛连跃,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连跃与被执行人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现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庆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