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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保民与张晓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民,张晓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811号原告张保民,男,1975年6月10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张晓非,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张保民诉被告张晓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保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保民负担。审 判 长  XX娜审 判 员  白胜勇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邓霄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