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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长青与颜丽霞、郝振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青,颜丽霞,郝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623号原告:吕长青,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颜丽霞,女,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郝振全,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长青与被告颜丽霞、郝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吕长青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长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东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