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伟与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18号原告:梁伟,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男,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三西路24甲1号11门。负责人:王笑妍,总经理。原告梁伟与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梁伟诉称,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4月15日周六加班费42700.18元;2、支付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189.64元;3、支付自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带薪年休假1286.1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2日原告到珠海泓粤日用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从事市场销售业务代表工作。后因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调整,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作期间,每周六加班,但未发放加班费。2016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并非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此本案应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沈阳市铁西区,且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合同履行地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此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