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智远、泉州育成科技创业促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远,泉州育成科技创业促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智远,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育成科技创业促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550927541。法定代表人:戴国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远与被执行人泉州育成科技创业促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03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育成科技创业促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288.2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灿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