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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泰与汤小琴、姜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泰,汤小琴,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2016)甘0702执4345号缓急密级签发会签主送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汤增国核稿印刷校对张思思份数份主 题 词 执 行 裁 定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甘0702执4345号申请执行人曾泰,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十一社。身份证号6222011987********。被执行人汤小琴,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马场干休所**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011973********。被执行人姜芳,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东大街安运司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01196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泰与被执行人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思思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甘0702执4345号申请执行人曾泰,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十一社。身份证号6222011987********。被执行人汤小琴,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马场干休所**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011973********。被执行人姜芳,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东大街安运司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01196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泰与被执行人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汤增国审判员陈海滨审判员XX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张思思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号:(2016)甘0702执4345号时间:2017年7月4日地点: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人:汤增国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汤增国审判员XX、陈海滨书记员:张思思汤:今天,合议庭评议曾泰与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先请案件主办人汇报案情。汤:申请人曾泰与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泰于2016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经执行被执行人汤小琴、姜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本案经查询金融、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汤:同意二位审判员的意见。合议庭经评议作出如下决议:申请人曾泰与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关于申请人曾泰与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曾泰,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十一社。身份证号622201198712144813。被执行人汤小琴,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马场干休所13号楼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7305073029。被执行人姜芳,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东大街安运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6804200940。二、执行情况。申请人曾泰与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金融、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建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办人: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申请书甘州区人民法院:我申请执行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汤小琴、姜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汤小琴、姜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望准许!申请人:年月日执行笔录时间:2017年6月19日地点: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汤增国记录:张思思申请人:曾泰(基本情况见卷)问:今天就你申请执行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你能否提供汤小琴、姜芳的财产状况及下落?答:汤小琴、姜芳现在也没啥财产,家里也没人,找不见人。问: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时,你再申请恢复执行,听清了没?答:我听清了,我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你再有什么谈的?答:没有了问:你看笔录后无异议签字。答:对。案件执行不能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曾泰:你与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又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你若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2016)甘0702执4345号缓急密级签发会签主送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汤增国核稿印刷校对张思思份数份主题词执行决定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甘0702执4345号本院作做出2015甘民初字第6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曾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汤小琴、姜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曾泰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汤小琴、姜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被执行人汤小琴,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马场干休所13号楼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7305073029。被执行人姜芳,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东大街安运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6804200940。上列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甘0702执4345号本院作做出2015甘民初字第6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曾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汤小琴、姜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曾泰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汤小琴、姜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被执行人汤小琴,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马场干休所13号楼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7305073029。被执行人姜芳,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东大街安运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6804200940。上列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关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本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汤小琴、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汤小琴、姜芳未履行(2015)甘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将被执行人汤小琴、姜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