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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咸友与于雷、谢文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雷,王咸友,谢文彬,镇江维也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雷,女,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咸友,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原审被告:谢文彬,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原审被告:镇江维也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彬,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于雷因与被上诉人王咸友,原审被告谢文彬、镇江维也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于雷未交纳上诉费,经书面通知后,于雷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且又不符合减免诉讼费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戴葩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