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咸友与于雷、谢文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雷,王咸友,谢文彬,镇江维也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雷,女,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咸友,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原审被告:谢文彬,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原审被告:镇江维也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彬,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于雷因与被上诉人王咸友,原审被告谢文彬、镇江维也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于雷未交纳上诉费,经书面通知后,于雷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且又不符合减免诉讼费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戴葩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