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钟湘相与毛新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新建,钟湘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新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湘相,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毛新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民初4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毛新建上诉称,上诉人已于2010年9月就购置了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的房产,并一直居住于此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居委会也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了此等事实。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上诉人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或弋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或弋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毛新建提供的芜湖市弋江区铁桥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内容为“兹有毛新建,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为湖南省××市镇××村××号,在我社区大营新村9-403室购房居住,特此证明”以及毛新建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公安分局办理的居住证有效期限是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7日,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至2017年3月1日被上诉人钟湘相起诉时,毛新建已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铁桥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在本案中不能认定毛新建的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案原审被告毛新建的户籍地在湖南省××市镇××村,钟湘相选择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冰审判员  王婷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