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7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75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郑小红,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号万利大厦309-310。负责人:宓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系被告员工。原告陈某诉被告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