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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敏英与吴栋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英,吴栋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604号原告:林敏英,女,194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新,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栋良,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英与被告吴栋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林远程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丽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