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萍与李建祖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李建祖,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李建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萍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建祖清偿欠款111372.8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祖自动履行了10000元后,暂无执行能力,本院依法终结(2015)镇民初字第1316号王萍与被执行人李建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恢复执行后,王萍与李建祖达成和解协议,李建祖所欠王萍111372.82元,案件受理2500元,合计113872.82元,现已履行40000元,下欠73872.82元,王萍自愿放弃8872.82元,剩余65000元由李建祖一次性付清,执行费1608元由王萍承担。本院认为,(2015)镇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建祖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萍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建祖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