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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彤方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彤方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区十号仓库2单元-10)。法定代表人:韩飞,总经理。被申请人:包头彤方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立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彤方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包头彤方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及生产设备。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