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平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4行初15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宣继璇,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运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化龙,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秀平,男,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熊泽元,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阴县府前街35号。法定代表人焦卫星,县长。委托代理人翟永胜,男,平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丽,女,平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姚某某不服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及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向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平阴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宣继璇、侯运峰,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秀平、熊泽元,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翟永胜、孟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该律师函告知原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11月15日将房屋拆迁公告张贴在原告所在村委会,房屋拆迁公告对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签约搬迁期限及奖励办法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并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因此被征收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如不自动履行征地决定,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并不再享受拆迁奖励政策。原告认为,通过该律师函获知的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在职权上、事实上、程序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平阴县人民政府认为该公告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及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姚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律师函;3、平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房屋拆迁公告是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依据县政府相关文件作出的通知性文件。该文件只是告知原告的签约期限及奖励办法,并未对涉案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作出决定,该文件并未对原告的相关权利产生影响,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的行为在职权上、事实上、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工作。”2016年8月9日,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与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委托协议》,由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作为青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事项包括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等10项内容,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将房屋拆迁公告张贴在了原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在事实和程序上,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均依据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实施的。为确保青兰高速平阴段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平阴县人民政府已将《平阴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在原告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在拟征收公告发布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了调查、清点,并拟定出了《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玫瑰镇南台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依据该方案,按照委托协议的权限将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地上附属物及房屋部分的征收范围、征收单位、奖励办法等事宜予以公告,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平阴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及张贴照片;2、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玫瑰镇南台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张贴照片;3、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照片;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委托协议。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3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书面审理。经审理,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认为玫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没有对原告的法定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遂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玫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违法并撤销该公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7年3月1日向原告送达。综上,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限期补正材料通知书;3、调取证据申请书;4、复议申请立案审批表;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6、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7、关于姚某某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提交的1-3号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三组张贴照片均为打印件;对4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并无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权限。原告对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以房屋拆迁公告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影响为由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原告认为,上述证据均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故对其证明效力应不予认定。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平阴县人民政府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玫瑰镇南台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依照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作出房屋拆迁公告并进行公告的事实,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向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过程和事实,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因实施青兰高速玫瑰段建设工作,在平阴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玫瑰镇南台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依据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于2016年11月15日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张贴于玫瑰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公示栏,该房屋拆迁公告对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拆迁奖励办法等进行了公示,原告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对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不服,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玫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没有对原告的法定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遂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玫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违法并撤销该公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诉求同前。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仅是依照平阴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玫瑰镇南台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对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拆迁奖励办法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行为,而非房屋拆迁公告。被告平阴县人民政府认为玫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没有对原告的法定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玫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违法并撤销该公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有据。原告就该房屋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雷代理审判员  曹文举人民陪审员  周传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