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晓利与王献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利,王献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283号原告:冯晓利,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彦利,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原告冯晓利姐姐。被告:王献军,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冯晓利与被告王献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冯晓利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晓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利撤回起诉。诉讼费663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冯晓利负担。审判员 孟常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