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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碧云与林伟东、杨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云,林伟东,杨柳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963号原告:黄碧云,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林伟东,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杨柳凤,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黄碧云与被告林伟东、杨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碧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