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胡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胡亮,付江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6256-2。负责人李永忠,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胡亮,男,汉族,1980年3月6日生,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付江梅,女,汉族,1981年9月3日生,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亮、付江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胡亮、付江梅名下209366.74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