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舒继江诉嘉恒菌包场承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继江,嘉恒菌包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324号原告:舒继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嘉恒菌包场,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继江诉被告嘉恒菌包场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催缴,在规定期限内,原告舒继新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耿长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