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环球机电经营部与瑞安市佳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环球机电经营部,瑞安市佳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344号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环球机电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社头村角美山72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L6080808-X。经营者:李纪东,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盛,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佳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龙溪路1弄,组织机构代码09756550-9。法定代表人:龙小花,董事长。被告: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8400883G。法定代表人:杨军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环球机电经营部与被告瑞安市佳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漳州优而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环球机电经营部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环球机电经营部以双方有可能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环球机电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08.95元,减半收取计804.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4.48元,由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环球机电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俞 芬代理审判员 梁晓平人民陪审员 林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