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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赖坤柏。被执行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县。法定代表人:王奔。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桂民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