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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颂锋、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颂锋,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449号申请人:王颂锋,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庆,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雄路19号第05栋3单元1层05号。法定代表人:夏东方。被申请人:夏东方,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16栋平安国际金融大厦17层。负责人:庄有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1984年2月21��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王颂锋诉被告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颂锋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颂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东方银行存款32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邹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