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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1449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住锡市。被告:付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锡市。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那仁孟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 叶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