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1449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住锡市。被告:付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锡市。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那仁孟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 叶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