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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媛媛与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媛媛,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代理人陈渝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154号原告:陈媛媛,女,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威灵寺村田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7483952G。法定代表人邓天桥,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代理人陈渝红,女,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陈媛媛与被告重庆明桥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陈媛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媛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