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长江与章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江,章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民初401号原告于长江,男,1991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章徐伟,男,1992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于长江诉被告章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徐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章徐伟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于长江通过支付宝转账借款人民币2500元,被告承诺一个月之内还清,且写下欠条。但一个月后,被告并未履行承诺,且电话无法联系到被告章徐伟。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恳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要求被告章徐伟还清欠原告2500元人民币;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长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二、借条原件、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章徐伟向原告于长江借款的事实。被告章徐伟未到庭,不能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举证、认证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章徐伟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于长江借款人民币2500元,原告于长江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向被告章徐伟给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被告承诺一个月之内还清。但被告在规定还款期限内并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故导致本案的诉讼发生。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条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收到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承担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于长江偿还借款2500元。二、原告于长江已预交的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章徐伟承担,并随同上述款项向原告给付。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章徐伟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奋进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熊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