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俊凯、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霞,常俊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泽县府北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董新伟,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霞,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俊凯,又名常乐,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俊凯、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常乐、王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9元。但二被执行人仅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霞存款139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