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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俊凯、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霞,常俊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泽县府北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董新伟,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霞,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俊凯,又名常乐,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俊凯、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常乐、王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9元。但二被执行人仅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霞存款139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