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高秀云与刘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9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云,刘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962号申请执行人高秀云。被执行人刘建飞。关于高秀云与刘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建飞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建飞在中国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款168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建飞在中国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款每月14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