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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刚与张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74号李刚张维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勉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刚与张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张维平应归还李刚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清结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1600元。李刚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但因张维平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8日李刚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扣划李刚银行账户30680元,之后因张维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2017年5月24日,李刚因发现被执行人张维平财产线索为由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责令张维平归还李刚借款本息26600元,案件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张维平及其妻子曹秀兰银行账户共计26600元(含执行费300元),执行款已兑付李刚,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71号李刚与张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