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姜涛、庞沈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涛,庞沈琛,沈雅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姜涛,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庞沈琛,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雅琼,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再审申请人姜涛因与被申请人庞沈琛、沈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姜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姜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姜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宏审判员 张 均审判员 高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