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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惠仙,朱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城北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陈佩佩,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凉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梨针,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惠仙,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朱革明,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惠仙、原审被告朱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6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