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执2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纪志坚、闻广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志坚,闻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2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志坚,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黄嫦婷、郑兰花,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闻广胜,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纪志坚与被告闻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21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纪志坚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闻广胜支付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闻广胜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闻广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案件告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明其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另向车管、房管部门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闻广胜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地××#楼××单元××房产及××地块地下室××号的车位系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首封,我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该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回函称,该院受理的(2016)湘0304执8号执行案件已于2016年7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恢复执行,该院查封的房产未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故该案仍不能进入分配程序,将本院参与分配函予以退回。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书武审判员 林毅东审判员 许金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佳元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